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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,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;
(2)在新开发的荒山、荒地、滩涂、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,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;
(3)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,酌情准予减税、免税;
(4)对于贫困农户,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,可准予减税、免税。
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
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。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。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,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格计算征收。对于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,由征收机关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评定产量,按照当地中等价格计算核定。收购烟叶、水产品、原木、木耳、畜禽产品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收。
农业特产税的适用税率
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%,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%;养殖和捕涝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%,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%;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%,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%;生产和收购原木、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《规定》的同一税率8%执行;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,按《规定》的同一税率执行。